民族文化宫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2024-02-27

2006年8月制订,201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藏品征集工作,丰富馆藏文物的数量和种类,建立体系完备、特色鲜明的藏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民族文化宫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藏品征集业务活动。

第四条   藏品征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物管理规定。本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二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由藏品保管部具体负责,并成立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由博物馆馆长、副馆长及藏品保管部、办公室财务室人员组成。

第六条   藏品保管部负责拟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审定藏品征集年度计划, 经馆务会议讨论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拟征集藏品的鉴定评估专家,从国家文物局、省(部)级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库遴选,鉴定评估需出具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八条 根据本馆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能反映民族文化、民族地域文化,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等均在征集之列。

1.反映中国各民族历史、民族建筑、民族艺术、民族服饰、民族工艺、民族宗教、民族卫生、民族体育、民族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专题类文物。

2.反映民族地区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发展的文物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3.反映不同历史时期各民族的社会发展及民族关系、民族团结、民族自治、维护祖国统一等方面的文物。

4.反映中国各民族的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文物。包括各民族具有代表性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和有关宗教信仰的典型物品;各民族具有代表性的年画、剪纸、风筝、皮影、雕刻、漆器等;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5.反映民族重大历史沿革、涵盖佐证民族历史发展的文物文献,如:印章、契约、档案、拓片等;

6.反映各民族地区民俗文化发展兴盛的代表性文物,如服饰、家具、手把件、古玩等;

7.反映中国人民反抗剥削压迫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8.反映中国人民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9.反映历代以来中外关系、友好往来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

10.比较珍贵的近现代革命文物。


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

1.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收藏证书或奖金。捐赠文物一经陈列,在展品上永久具名。

2.购买。藏品合法拥有者(或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本馆征集需要的藏品,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购买。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3.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有关单位藏品。

4.接收涉案藏品。接收公安、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移交的藏品。

5. 专题征集。属于临时性征集计划,由本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博物馆的发展需要制定征集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

6.其它合法手段获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藏品征集经费申请与管理

第十条根据藏品征集计划,向上级单位及相关部门(国家文物局及国家民委)申请文物征集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文物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藏品征集流程

第十二条制定征集计划。藏品保管部人员根据本馆定位、陈列展览需求和前期征集调查结果,采集拟征集藏品信息,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第十三条 确定拟征集藏品。文物保管部将征集文物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文物征集小组审核,经馆务会研究讨论,确定拟征集藏品,制定拟征集藏品清单。

第十四条征集申请。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民族文化宫拟征集藏品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再进行下一步征集工作。

第十五条真伪鉴定和价格商议。申请省(部)级鉴定委员会对拟征集的文物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每次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名,完成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意见。由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对无偿捐赠文物的捐赠者,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第十六条 征集报批。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民族文化宫征集藏品审批表》,逐级报批,拟定《民族文化宫征集藏品协议》,提交律师法核。

第十七条办理征集手续。由本馆法人或委托授权,与藏家签订《民族文化宫征集藏品协议》。经过藏品验收,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移交入藏。藏品征集小组制定《民族文化宫征集藏品移交清单》,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所有入馆藏品由藏品保管部总账人员办理入馆手续,并根据藏品类别划归库房。入馆藏品必须填写《民族文化宫文物、资料入馆凭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原始帐交由总账存档,第二联随藏品入库由库房保管人员保管,第三联加盖公章交给移交单位或人员。入馆凭证由总账按年度编填字、第、号。该凭证永久保存。总帐管理人员应将入馆文物及时登记入账。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章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交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馆将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动态,以及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