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画院书画作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2024-02-27

为规范民族画院(以下简称“画院”)书画作品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文化宫物资管理办法》《民族文化宫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民族文化宫党委的领导下,画院具体负责书画作品(以下简称“作品”)的征集、收藏、保管等工作。

第二条  管理作品范围为画院书画库房登记在册的藏品、本院画家任务作品、外聘画家任务作品;展览、笔会收藏作品,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捐赠作品等。

第三条  本院画家、外聘画家任务作品,展览及笔会收藏作品,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给画院的作品,产权和使用权归民族文化宫所有。作品涉及的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法律责任由作品创作人或捐赠方(人)承担。

本院画家、外聘画家、社会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供的供画院展览的书画作品,产权归作品创作者或持有人所有,展览期间使用权归画院所有,作品涉及的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法律责任由提供者承担。展览期间造成作品丢失、损毁等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四条  本院画家和外聘画家的任务作品,由画院库管人员和创作人做好移交手续;笔会、展览等活动收藏的书画作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的书画作品,由画院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共同清点,及时归档保存,从收到作品到送交画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并向捐赠者和被收藏者颁发收藏证书。

第五条  书画作品归档时,由移交人或移交部门填写《国家民族画院书画作品入库单》,详细注明作者姓名、捐赠者姓名、作品名称、类型、规格、照片、创作日期、来源和接收时间等内容。单据一式四份,经移交人、画院接收人、画院负责人、民族文化宫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书画作品收入画库保管。

第六条  建立书画作品专项档案。画院负责做好书画作品的登记造册、档案建立,使用书画作品办公管理软件,实现统计、查找、检索等功能。书画作品分为书法、国画、油画和综合四大类,按年度归档,并逐一编号,每年编制年度作品统计表。书画作品的保管期限定永久。

第七条  书画作品保管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由画库专人负责,实行科学管理、严格保护,切实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晰、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更换保管责任人时,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  画库要有相应的设备和措施,保持清洁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符合书画作品保存要求。

第九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画库保管人员定期对所藏书画作品进行清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书画作品损坏等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画院负责人。

第十条  库存书画作品,如有展出需要,须经画院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民族画院书画作品出库单》,办理外借或调用手续。《民族画院书画作品出库单》,注明出库事由,由经办人、保管人、画院负责人和民族文化宫分管领导共同签字确认。

外借、调用书画作品用后应及时如数完整归还,填写《民族画院书画作品入库单》,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经办人、保管人员、画院负责人和民族文化宫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如确有需要捐赠或拍卖的书画作品,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画院院务会议同意,报民族文化宫党委批准后办理手续。捐赠或拍卖单由经办人、保管人、画院负责人和民族文化宫分管领导共同签字确认,注明捐赠或拍卖事由和时间。拍卖收入上缴宫财务。

第十一条  如因工作人员疏忽、过错等原因,造成书画作品损坏或丢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并追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收藏书画作品的目录及增减情况,画院每年年终写入全年工作总结,向民族文化宫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画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民族画院书画作品入库单

2.国家民族画院书画作品出库单

3.国家民族画院书画作品移交单

4.国家民族画院资产移交表

5.国家民族画院库房移交表

6.国家民族画院书画库房出入登记表



民族画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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