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2024-02-27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增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捐赠藏品或其他财产,捐赠人须保证该藏品或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且捐赠的藏品或财产须是捐赠人合法拥有并有权处置的。

第二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作为受赠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捐赠藏品或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捐赠人可以向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无条件捐赠或附条件捐赠。附条件捐赠的,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 为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二) 授予收藏证书。

(三) 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四) 捐赠人与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捐赠人提出捐赠意愿。

(二) 无条件捐赠的,经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附条件捐赠的,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与捐赠人就捐赠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捐赠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三)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第五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在指定位置镌刻留名纪念等方式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捐赠的藏品或财产有约定用途的,要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用于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建设、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

第八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对捐赠的藏品或财产应及时登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