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章程

来源:   作者:   2024-02-28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八章  附则


序言 

民族文化宫是由毛主席提议、周总理亲自审定设计方案,于1959年10月6日落成并对外开放的。是新中国成立十周年首都北京十大建筑之一,是中国各民族团结、统一、发展、繁荣的象征,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辉煌胜利的标志。

民族文化宫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深受全国各族人民的喜爱,1994年被北京市民选为50座“我最喜爱的民族风格建筑”之首;作为新中国“第一宫”载入英国出版的《世界建筑史》;1999年国际建筑师协会第二十届大会上,被推选为20世纪中国建筑艺术精品之一。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1959年建成,是民族文化宫的内设部门之一,以征集、收藏、保护中国少数民族文物,研究弘扬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展示民族工作成就为己任。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现藏中国各民族各时代藏品近5万件/套,藏品来源为建馆初期,根据国务院下发文件的精神,由故宫博物院及全国各地相关机构拨交,以及自行征集、接受捐赠等。藏品种类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品、服装服饰、民间乐器、钱币印玺、文书封诰、工艺美术、宗教用品等。在中国民族类博物馆中,民族文化宫博物馆藏品多、种类丰富、涵盖现有56个民族。其中,1959年由故宫拨交的少数民族文物,历代达赖、班禅敬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见证物,全国各民族敬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见证物是本馆藏品中的翘楚,政治历史价值巨大、国内外罕有,已形成独具特色的典藏体系。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通过各类展览,宣传和展示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和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内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对外进行文化交流,增进了各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成立60多年来,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围绕民族团结、民族工作,以馆藏文物为基础,先后成功举办了“十年来民族工作展览”(1959年)、“全国民族工作展览”(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展览”(1984年)、“西藏今昔——大型主题展”(2008年)等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巨大国内外影响力的主题展览,累计举办各类展览和民族工作成就展1300多个,全国56个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经济建设成就在这里均有展示,接待了近100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宾、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每年接待国内外观众、来宾40多万人次。作为中国民族工作对外文化宣传的重要窗口,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先后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哥伦比亚、奥地利等地举办以服饰、面具、藏传佛教文化等为主题的展览。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历来注重发挥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功能,举办了“各族人民心向党——建国初期全国少数民族敬献中央人民政府礼品展”“西藏民主改革50年大型展览”“文化记忆——中国丝绸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等,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物馆名称为民族文化宫博物馆(英文名称为The Museum of National Palace of Ethnic Cultures)。

博物馆的法定住所为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9号。

第三条  民族文化宫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民族文化宫现设有展览馆、中国民族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国家民族画院、文化交流中心等15个文化业务和职能部门。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是民族文化宫的内设机构之一。

第四条  民族文化宫的宗旨是以为民族工作服务,为民族文化事业服务,为民族团结进步服务。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遵从民族文化宫的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开展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的文物、文献、美术作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和利用。

(二)构建和运用中华文化特征、中华民族精神、中国国家形象的表达体系,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加强中华民族发展史的宣传教育。负责宣传和展示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宣传和展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

(三)举办体现各民族“融合性”“共同性”的文博展览、美术作品展、文艺演出及各类会议,不断推出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中华民族共同性的文艺精品、文创产品、文博展品。

(四)举办各界民族人士联谊交往,承办和接待各民族节日庆典活动和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民族文化宫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向民族文化宫党委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15名,采用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民族文化宫履行任免程序。

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如下:

(一)民族文化宫委派理事4名;

(二)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员工理事3名,其中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馆长为当然理事,其余两名理事由民族文化宫博物馆职工推选产生;

(三)社会人士理事8名,由社会知名人士、文博专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领域专家、中华民族发展史专家、古籍文献专家、志愿者代表等组成。首届社会人士理事由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邀请,经民族文化宫党委会审批确认后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确定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三)拟定及修订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四)拟定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六)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七)审议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

(八)审议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九)审议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沟通协调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第九条 理事会向上级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民族文化宫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民族文化宫、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民族文化宫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二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理事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民族文化宫委派理事应由委派机关授权,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由民族文化宫提出更换理事的要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程序予以更换。

(六)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员工理事由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员工集体选举产生,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能完成本届任期。

(七)社会理事的产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以上,由理事会聘任。

1.文化、艺术、教育、法律、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

2.捐赠者代表;

3.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志愿者代表;

4.每年提供相当数额捐助(捐款以人民币100万元为下限)的社会人士;

5.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地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民族文化宫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参加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民族文化宫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不擅自公开或使用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涉密信息;

(二)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正常运作;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 年龄超过70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的;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由民族文化宫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副理事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的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三十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民族文化宫及博物院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由民族文化宫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民族文化宫根据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任免。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展览陈列、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职工

第三十四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依法并遵从民族文化宫的人事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参照民族文化宫及其人事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民族文化宫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民族文化宫声誉,维护民族文化宫利益,遵守民族文化宫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民族文化宫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民族文化宫作为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上级部门,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民族文化宫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在民族文化宫同意的情况下,可划拨民族文化宫其他部门或其他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民族文化宫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党委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民族文化宫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