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作者:   2024-02-28


第一章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文物和发展博物馆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方针、政策,为促进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学术研究、编辑出版、人才培养以及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工作的进一步提高,根据民族文化宫职能,特组建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和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学术、工作作风。

学术委员会是在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领导下的有关科研、业务工作的论证、咨询、指导的学术机构;在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领导的授权下,对交由学术委员会论证的科研、业务工作项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策。


第二章 职责

一、 为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领导修订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学术、业务发展规划,以及为学术研究、编辑出版、人才培养等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行政决策提供充分论证后的咨询和建议。

二、 提出或审议较重要的科研、出版、文物古籍及美术作品保护、大型综合展览、藏品数字化建设的课题;受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领导委托指导各部门科研、业务工作的开展;检查、督促有关课题的落实与完成。

三、 根据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需要,协助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领导论证或参与制定专业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为调整、培养、选配各种专业人才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 经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领导授权,可以组织本馆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学术论文评选以及学术论文选编等各种学术活动。

五、 受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领导委托主持或论证、指导大型图录、丛编、丛书、网站、新媒体平台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 根据民族文化宫馆藏文物古籍及美术作品保管、征集、修复及历史建筑修缮等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对馆藏文物古籍和美术作品以及征集、收购、接受捐赠的文物、古籍、历史手稿和美术作品进行鉴定、评估、定级,进行重要文物修复、古籍修复、美术作品修复、建筑修缮方案的审议。经民族文化宫馆领导授权后,承担其他需要论证或提供咨询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具有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的各专业的知名专家和业务部门中的骨干业务人员组成。其中,任副研究馆员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馆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馆长兼任,秘书长由陈列研究部主任兼任。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陈列研究部为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办有关工作事宜。

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选,由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初定并经民族文化宫党委会批准,报上级机关备案后公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责成副主任委员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视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为提高工作效率,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责成的副主任委员,可召集学术委员会的相关专业委员,分别就文物、古籍、美术作品、历史手稿、编辑出版、藏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召集专题会议。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由主任委员会前确定,经委员充分论证后,分别采取举手或投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方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未获通过的议题,可采取复议的方法,或报民族文化宫党委会裁决。


第五章 附则

学术委员会章程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报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馆务会审批。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减,需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理事会同意报民族文化宫党委会批准。

学术委员会章程待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理事会通过,并经民族文化宫党委会讨论审批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