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命名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的通知
民办发〔2017〕30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教育厅(语委),广西、西藏、新疆自治区民(宗)委、民语委(办)、教育厅(语委):
2015年,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工作确定了首批7个基层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进行试点。各有关地区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大胆探索,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为更好地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经验收评审并公示,决定命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等7个试点为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
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工作通过语言相通进而实现感情相通、心灵相通,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增进民族团结。希望被命名的单位继续做好双语和谐建设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奋力开拓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命名名单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附件
首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命名名单
1.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
2.辽宁省沈阳市西塔街道图们社区;
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馗塘村;
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黑虎乡;
5.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板底乡;
6.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两岛街道;
7.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抓喜秀龙乡代乾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