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决定

来源:监督检查司   作者:   2020-10-26

民委发201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员会、州人民政府:

红河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以来,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红河州永恒的工作主题,大力实施“一把手工程”,加强系统布局和政策保障强化纪律约束和督查问效,推动创建工作向新的广度和深度拓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聚焦脱贫攻坚首要任务,加快培育新增长点和新动能,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大力推动边境地区开发开放,建成一大批美丽县城、特色小镇、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乡村振兴示范村,全州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主要经济指标稳居全省和全国30个自治州前列。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创新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保护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做优做强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打造一批民族文化节庆品牌和文化艺术精品,形成和发展了多元文化共生共荣的红河文化,全力打牢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文化基础。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新加强社区民族工作,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条件和环境。坚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传承“团结爱国公约”历史传统,创新推动地方性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规范体系建设,推动民族事务多元主体治理,防范化解民族宗教领域重大风险。

红河州的生动实践,探索了一条符合实际、富有边疆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创建之路,为云南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作出贡献,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经研究,决定命名红河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

扬帆正当时,起航砥砺行。希望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云南省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此次命名为新的起点,为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再立新功。要始终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创建成果,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率先实现建成小康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族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强化政治责任和担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携手共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积极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条件,推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加快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用法律保障和加强民族团结,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智能化,推进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强化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创新加强民族团结方式,放大示范效应,形成更多制度性成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国家民委

2019年12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