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昆明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决定

来源:监督检查司   作者:   2020-10-26

民委发201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昆明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以来,自觉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注重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创新创建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政策保障。突出主线和主题,创新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团结带领各族群众融荣与共、同心同行。推进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推进绿色发展,不断增进各族群众民生福祉。坚持把城市作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大平台,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新社区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坚持用法律保障和加强民族团结,建立完善民族领域矛盾纠纷调处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水平。注重创建导向和实效,强化基层基础,坚持常态长效,丰富载体渠道,打造特色品牌,推动新时代创建工作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昆明市的生动实践,探索一条富有边疆省会城市特色的创建之路,为云南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作出贡献,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经研究,决定命名昆明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扬帆正当时,起航砥砺行。希望昆明市在云南省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此次命名为新的起点,为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再立新功。要始终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市创建成果,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率先实现建成小康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族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强化政治责任和担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广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携手共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完善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积极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条件,推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加快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用法律保障和加强民族团结,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智能化,推进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强化示范市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创新加强民族团结方式,加强系统集成、协调高效,放大示范效应,形成更多制度性成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国家民委

2019年12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