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国家标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发布
来源:民族文化宫 作者:中国民族图书馆 2018-11-26
2018年9月17日,《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GB/T 36748—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19年4月1日实施。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是由国家民委、文化和旅游部共同提出,归口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89),由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民族文化宫负责起草的国家标准。


2006年,原文化部公布了适用于汉文古籍的《古籍定级标准》,当时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以及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之间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未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列为定级对象,决定另行编制标准。2007年8月1日原文化部发《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31号),规定“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
2008年11月14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国家民委关于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的通知》(民委发[2008]253号)。通知明确:“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由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牵头编制,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负责指导”。2012年6月,《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草案)编制完成。2013年,国家民委和文化部商定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草案)直接申报为国家标准,2014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计划(项目计划号 20141497-T-357 )。
文本起草过程中,项目组按照GB/T1.1-2009规则,曾在全国收藏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较多的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14次邀请各民族专家140多人次参加调研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本文成稿后,曾在全国收藏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较多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个单位,对12个文种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进行过试验划分,效果良好。
在广泛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和测试结果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2日发布的《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 第1部分:古籍》,兼顾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实际情况,按照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艺术代表性、有时限又不唯时限和各少数民族文种平等五项原则制定本标准。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的编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全国各民族地区的团结协助精神,体现了标准编制工作组全体成员的高度责任心与使命感。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整理保护的国家级标准,承载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者的企盼。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意义重大而深远。
(文/吴贵飙 图/李香)